《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樣定義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若網友屬于以上強制范圍內的單位的在職職工,應由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按照國家法規規定為你辦理繳存登記及繳存公積金,不是掛靠一個單位。在近幾年的人力資源職場實際操作中,已發生過很多企業員工因“公積金”發生的勞動爭議,要求單位給予補繳公積金,可結局普遍是勞動部門和法院對此訴求不予受理。為此,久而久之,大家都誤認為“公積金”是企業給予的福利,不是國家強制要繳的。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員工入職30天之內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不繳納的,員工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單位要進行補繳。關于住房公積金,雖然也要求單位繳納,但沒有社保嚴格,員工投訴也只能給住房公積金機構投訴,力度不大。
大多數單位對條例并不關注,在加上媒體的錯誤理解,比如:“五險”是法定的,“一金”不是法定的,這其實就是對“法”理解的不透徹。容易起到誤導作用。該條例雖然不是法律條文,屬于法律法規,但是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樣具有強制性的作用。但是員工和單位并沒有正確理解。
而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公積金賬戶、每月匯繳公積金等事項上,都是“應當辦理”,因此,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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